原告:顾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双岗街道阜阳北路190号3栋605室。
办案人:苏**律师
被告:闫,女,汉族,22岁,住合肥市庐阳区*路*室。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9000000元借款及利息518400元(违约金暂从2012年9月4日计算至2012年12月4日,具体计算公式9000000元×1.92%×3月,实际违约金计算至款清止);
2、判决原告对处置抵押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合蜀140068658)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决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闫xx因资金紧张, 2012年7月5日通过熟人周群介绍认识原告顾xx,向顾xx借钱900万元。闫xx用自己名下合肥市*路*室房产(估价1200万元左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债权数额900万元。
双方约定2012年9月4日还款,逾期每日支付欠款额10%违约金。现在还款期限早已到期,被告不但没有还款,还故意躲避原告,合肥市*路*室房产也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查封了。
根据司法判例实践,双方违约金约定过高,原告自愿调低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特诉至贵院。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顾xx2012年12 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