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主页
苏义飞律师苏义飞律师
158-5518-7095
留言咨询
苏义飞律师亲办案例
张x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委托辩护获从轻处罚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17
浏览量:1472
辩护词
(关于张x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张xx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依法调查了解以及已经进行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xx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不持有异议,现根据法律与事实针对被告人量刑、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xx依法构成自首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上的归案经过:张xx2016.6.17传唤至我队审查,原因是聚集闹事。实际上张xx只是聚集,没有闹事,本律师在案件程序卷第七页找到张xx的传唤证,传唤证制作日期是2016年6月18日,日期上加盖有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公章,然后警察让张xx签2016年6月17日送达。这个错误太明显,就像法院判决书送达一样,2016年6月18日制作的判决书怎么可能会在2016年6月17日就送达掉了。因此辩护律师认为,2016.6.17的传唤只能算是口头传唤。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口头传唤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二、被告人张xx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
张xx自始至终坦白交代自己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并无隐瞒,且当庭表示认罪,后悔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亲朋好友带来伤害,态度诚恳。其本身也是受害者,对连锁经营的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受约参与进来,并投入全部积蓄,除去生活开支,至今没有赚钱。
三、张xx在传销活动中情节一般,是从犯
该传销组织的涉案人数不多、金额较小,被告人张xx总管职务仅为虚名,并无实权。在这短暂期间,张xx每天的工作仅是打电话,上传下达。传销高层有什么决定、指示或要求,安排张xx反馈给下面,作用类似于传话筒性质,其自身对团队管理并无决定权,也没因此获得工资或劳动报酬。总管不定期更换人选,被选定的人员只有服从,必须执行,不能拒绝,否则出局。
四、被告人张xx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张xx自身也是被引诱或欺骗、误导才卷入到传销活动中,其本身及整个家庭也都是该案件的受害者,只是由于自身年纪尚轻,文化水平不足,以及社会经验的欠缺,才会误入传销企图。 同时被告人平时表现一贯很好,且作为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需要挣钱养家,家里还有两个十岁左右的孩子需要照顾。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张xx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虚点人数不应计算为传销下线人数
本案传销组织的涉案人员中有多名下线是虚点,恳请法院核实。辩护人认为虚点没有实际参与传销活动,更不可能继续发展下线,没有增加社会危害性,不应计算为下线人数。
中国裁判文书网有不少判例都支持虚点不计算为下线人数。
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刊载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的(2014)长中刑二终字第00299号裁定书。顾邵飞等组织领导传销案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3)雨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后,顾邵飞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中上诉理由之一就是不服将虚拟人数计算为其下线人数。在长沙中院的裁定书中称“上诉人顾邵飞及其辩护人、戚长任及其辩护人、邹某及其辩护人及上诉人李某甲均上诉辩称传销组织的下线存在虚拟人数的情况,原审判决认定的下线人数错误。经查,在该传销组织中确实存在虚拟下线人数的情况,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对虚拟下线人数予以核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张xx法律意识淡薄,但本质不坏,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易于改造。恳请法庭对张xx考虑适用缓刑,这样即达到了惩罚犯罪又有利于张xx的及时回归社会。
辩护人:苏义飞律师
日期:2016.12.21
以上内容由苏义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苏义飞律师咨询。
苏义飞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406好评数3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158-5518-709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苏义飞
  • 执业律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97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
  • 咨询电话:
    158-5518-7095
  • 地  址:
    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